关于公民道德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焦国成教授在法政学院的演讲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作者:超级 Account发布时间:2003-11-12浏览次数:5552


(2003年9月19日)

    明天是中共中央定的公民道德宣传日,今天我在这里给大家谈一下关于公民道德的问题。题目是关于公民道德的若干问题。我想讲三个问题。一个是公民道德的界定。就是什么是公民道德。在什么意义上去理解它。第二个是公民道德的定位,就是在社会道德体系中它处于什么样的位置。第三个是交流一下公民道德和其他的与之相关的基本道德之间的关系。

    (一)关于公民道德的界定。

    要讲公民道德,首先得了解道德是什么。“道”,在中国古代就是人行走的路。这种“道”实则就是现象背后的客观规律。而“德”在甲骨文中的写法非常的直观,就是画了一条路,两边有岔路;在主路上又画了一个直杠,直杠底下画了一个往前边看的、瞪大的眼睛,它的意思就是说顺着这条路走,直行而前视,不要走到斜路上去。这个古代的“德”和得到的“得”有相通的地方。意思就是你要是走歪了,就得不到了;而若走路走正了,必有所得。我们常说,道德之所以高尚,就意味着或多或少的牺牲。这只是道德内容的一个方面。其实讲道德,它是与“得到”极有关系的。道德不总是要人去牺牲,如果一个东西仅仅让人去牺牲的话,我想人们并不会愿意去施行它的。当然,这种让人牺牲的一面,在某种时候是需要的,不牺牲不足以显得它道德方面的伟大。但是道德恒常的意义在有所得。因此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里面,“德者得也,内得于己,外得于人”。“内得于己”,自己是身心相互得宜,而“外得于人”就是指一种非常融洽的人际关系、人我关系。总之,从 “德”的含义可知,道德应该不仅指牺牲,而且还有自己得宜的一面在里面。

    就公民道德而言,首先必须明确它所适用的对象。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那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而这里所谓的公民道德是面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下面我们可以从三方面来考察公民道德的界定。

    第一个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领土和地域来界定。我们知道我国是由几部分组成的,有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这样一片领土,除此之外还有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和澳门,以及还没有统一的台湾省。因此从实行的地域上来讲,我国的公民道德应该涉及两岸四地。总之,由于我们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有很多是来源于中国传统道德的东西,因而虽然香港、澳门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台湾暂时还没回归,但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适应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都应当遵守的,只是有社会主义地区的和非社会主义地区之分。

    第二个方面,我们从公民道德规范的对象上来加以界定。我们说公民道德规范的对象是全体公民,也就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全民道德。在这里有两个情况需要说明:第一个情况就是,没有年满18岁的,虽然他们还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但是一部分的公民道德规范对他们是适用的。第二个情况,就一些罪犯而言,有的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是公民道德对他们来说,还是需要遵守的。

    第三个方面,从公民道德的属性上来加以规定。公民道德的主体很明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公民身份是相对国家而言的,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即公民是个政治和法律的概念,公民道德主要还是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公民作为国家的成员,他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他就拥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享受一切应得的便利和福利;那么遵守国家的制度和法律,这也是公民天经地义的本分。在公民道德中,某些内容是以法律和政治这些基本的义务为基础的。可以说法律规定了公民道德的一个底线。只要不违反这个,你就是一个合格的公民。但是道德要求比法律要求高。比如说,在法律中规定对国家应做的一些奉献,比如按时纳税,成年公民有参军的义务。可是公民道德的奉献是要求更主动的、更积极的活动。总之,公民道德规范来源于政治法律的要求,又高于政治法律的要求。公民道德主要是从劝善方面讲的,它较之法律更为积极。

    (二)关于公民道德在社会道德体系中的位置。我们的公民道德在整个道德体系中是一个广泛性的道德,层次上相对是比较低的。但是目前公民道德体系中的要求仍然是比较高的,要把每一条都做好仍不容易。另一方面,在我国的社会道德中有一种先进性的道德,即共产主义道德,它是新时代的圣人的道德。而这样的道德不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共产党员行,而且应该是他们之中的先进分子、英雄分子才能行。若要老百姓去做,这等于是提出了一个别人无法完成的任务,这就非使自己出丑不可。这里,我不是指崇高的道德没用了,但是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光有崇高的道德这是不行的;因为社会中人有很多层次,因而我们的道德应该要由低到高,连成一个系列,让每个人都有一个依循的标准,只有先做到低的道德,然后才能上升到高的道德。

    (三)公民道德和其他的与之相关的基本道德的关系。社会道德是庞大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而公民道德只是从道德的主体方面,即是从谁在实行这个角度来讲的。

    首先,我们来谈谈公民道德与国家的道德之间的关系。既然有公民的道德,就应该有国家的道德。因为公民与国家是一对范畴,国家是公民存在的前提,没有国家就没有公民;反之国家的第一因素是公民,没有公民,它也不能存在。总之,国家与公民是两位一体的。

    国家的道德的主体是政府。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因此任何一届政府、任何一个政府的首脑自身并不拥有权利,她是代表全体人民在行使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各级干部称为人民的勤务员,把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所有人员称为公务员,把他们的一切活动概括为为人民服务。这清晰地表:明全体人民、全体公民是权利的主体,而各级官员只是公民的受委托者和受雇佣者。各级官员为人民服务不是他对人民的恩惠,而是他们的天职和本份。

    在要求公民的时候,政府和公务员的道德应首先加强。政府和公务员的道德应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还应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确保基本的社会规范——包括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维护道德规范的权威和它的有效性;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再有,应该尊重公民的权利,确保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步骤地繁荣推进政治民主。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知道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此外,作为国家公务员、政府的首脑,在道德上还应做表率。因为国家的公务员、政府的首脑首先也是公民,也要遵守公民道德;而这对于形成全社会良好的道德氛围是非常重要的。孔子讲:“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君子是统治者,他们像风一样,而老百姓像草一样;风往哪里刮,草就往哪里到。

    其次 ,公民道德与社会公德也有密切的联系。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参与公共活动是公民的本分。在公共活动、公共场所就需要社会公德。公德是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与私德形成对照。公德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一种内在的要求,它不仅仅出于某个人或社会的提倡。在现代社会,公共场所是十分广泛的。为了保证它们能正常的使用,就需要所有的使用者自觉地爱惜它们,这就涉及到大量的公共守则,自觉地遵守各类公共守则,以利于他人和自己未来的使命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而在公德上,还涉及公共秩序的问题。既然是公共场所,它是固定的,会有很多人去,那么就需要讲究秩序。如果不讲秩序,必然出现混乱。社会公德对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对于他们的幸福都是非常重要的。总之,社会公德建设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点。

另外,公民道德与社群伦理也有很大的关系。在公民和国家之间有一些中介组织,是一些有共同利益、共同目的、或共同喜好等的公民所组成的民间团体,这就是社群。社群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是公民为了追求共同的目标而自发、自愿组成的团体。其二,它是非官方的、民间的团体;其三,它是与企业相区别的非赢利的团体。社群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参与政治生活的一种途径。社群活动作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活动,它必然有着自身的伦理道德和规范。社群涉及三方面的伦理关系,一是社群与国家之间的伦理关系;一个是社群与社群之间的伦理关系;一个是社群内部的公民与社群、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伦理关系。而社群伦理是能调节这三个方面的伦理规范的。

    在社群与国家的伦理关系上,应依照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处理。社群是很多公民组成的团体,它的地位相当于公民对国家的那种地位,只不过是人多了些。从法律上说,具体的社群是法人,它必须在国家的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社群组织一般要维护所有成员的利益,因而社群与国家的伦理关系上应本着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来进行处理。

    在社群与社群组织之间也应本着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同一级别的社群之间不分大小、不分人数多少都具有平等的性质。

    而在社群组织内应本着一种自由、民主、团结、协作的原则来处理公民与社群、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社群组织必须以国家的法律和国家所提倡的公民道德规范为根本标准。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加入或推出某一社群组织,公民在社群里面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任何人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社群组织内部的公民。总之,社群内部公民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应该以团结、友爱、互帮互助这样一种道德规范来相互对待。(张燕伶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