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大学校园里偶有传教现象,导致少数年轻学子被“吸”了进去;也偶有“大嘴巴”课堂上乱侃时政,缺乏基本的“纪律”。有关部门开始干预,用“意识形态万能方式”说事,或者强调“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结果反被扣上”损害学术自由”的帽子。笔者以为,今天的我们,应该用国际眼光来审视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那样,学术自由的管理将是一个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因为学术自由是有“国际标准答案”的。
以宗教信仰为例:大学教师或学生、职员会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学校当然要尊重。然而,这并不是说可以在课堂上布道。这是中国法律不允许的,在西方同样也不允许。在西方,教会学校可以设立教堂,并有专门的宗教活动时间。但是教会主办的学校也不允许在课堂上布道。这是因为在学校传教或布道,会影响师生的宗教自由。比如,教师如果面对教师或学生传播基督教,那么他们中间信奉伊斯兰教、佛教或其他宗教的,就会受到伤害,其宗教自由就会因为你的灌输而受到侵犯。所以,传教的教师就极有可能受到抱怨甚至指控。正因为如此,几乎在世界上所有大学及任何学校里都是不允许传教的。这并不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是由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任何大学都不应该容忍损害宗教自由的现象发生。而这无疑是大学学术自由的重要先决条件。
如果说保障学术自由,就是尊重多样性,允许多样性的存在,那么思想观点的多样性就更应该受到尊重。大学里,无论学生还是教师,都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个体,他们有思想、言论的自由,也有产生独立见解之能力。只要他们发表思想言论的方式及其言论本身不违法,那就应当受到尊重。然而,尊重思想观点的多样性,并不等于教师在课堂上什么都可以讲。这不是因为“宣传有纪律”,而是由大学的本质决定的。大学在本质上是一个传授知识和创新知识的机构。大学课堂显然主要是为了传授知识(包括技能性知识)而设的,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传授知识的基本职责决定了他们不能在课堂上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学生完全有权说:我付学费不是来听你唠叨、发牢骚的!因此,教师如果过于热衷于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那么学生完全有理由投诉。有人认为,学生投诉就是告密。其实,这是对学生的正常维权行为的误解。
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教师不能发表个人观点(包括学术观点)呢?按照国际惯例,个人观点应该主要在学术报告场合去发表;如果课堂上需要展现个人观点的话,那必须同时呈现其他的观点。这几乎是全世界通行的教师职业道德准则。因为任何人都无权将自己的观点宣布为真理,强行灌输给学生。当教师要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时,必须注意将各种观点的多样性原原本本地展示在学生面前。这既体现了大学对思想观点多样性的尊重和包容(即保障通常所说的学术自由),也体现了做教师的基本伦理规则,还体现了大学教师的科学素养。道理很简单:任何精彩过人的思想观点,在被科学证据证实之前,都只是或然的真,没有理由受到真理般的待遇。虽然教师的个人观点可能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或科学考证,但在被科学同行接受它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它还只是个人观点。如果教师只顾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那就是罔顾追求真理的科学基本精神。所以,大学的学术自由里从来就不包含课堂上可以任意发表个人观点的权利。当我们享受发布个人观点自由的时候,不能把自己的观点看成是世界上唯一正确的观点,不能不顾及追求真理的基本范式。
关于我们应该如何遵从发表个人观点的基本规范的问题,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体系中,还有另外一种理论来说明。那就是任何人发布个人观点,必须明白个体知识与公共知识的关系。任何个人,哪怕是最高的学术权威或政治领袖,其观点即使经过非常严密的科学考证,在被科学共同体检验和接受为正确之前,仅仅属于个人知识(personal knowl-edge)或 者 私 人 知 识(private knowledge)。当科学共同体一致接受,并知晓的情况下,个人知识才会转化为公共知识(public knowledge)或者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我们现在有一种误解,似乎大肆发表个人知识,成为“名人”了,就是所谓“公共知识分子”。这是对现代知识论的无知。真正的“公共知识分子”应该是手握大量真理性公共知识的权威专家。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能够大量地将个人知识恰如其分地转化为被大家所接受的真理的公共知识的那部分人,才可以被称为“公共知识分子”。在今天的多元世界和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拥有发表个人观点的机会,如果不能很好地区分个人知识和公共知识的界限,大肆将一己之见当作普遍真理到处传播,那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同样道理,大学教师在课堂里应该主要讲授公共知识,而不是过多地沉溺于个人知识的呈现上。个人知识更多地应该在学术报告场合去发表。那样的话,会更有利于个人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当教师正确把握了个人知识与公共知识的界限和呈现场景要求的时候,学术自由的问题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了;同时,我们也会由此非常容易地发现:尊重学生学习知识的权利、一切为了学生,不仅仅是对管理者的要求,而且是所有教师都应该要考虑的学术自由基本准则。
总之,保障师生的信仰自由,尊重思想观点的多样性,维护学生学习公共知识的权利,共同构成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之三个前提条件。而这三者也是现代大学的国际审视标准。抛开这三者,就谈不上任何真正的学术自由。
以宗教信仰为例:大学教师或学生、职员会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学校当然要尊重。然而,这并不是说可以在课堂上布道。这是中国法律不允许的,在西方同样也不允许。在西方,教会学校可以设立教堂,并有专门的宗教活动时间。但是教会主办的学校也不允许在课堂上布道。这是因为在学校传教或布道,会影响师生的宗教自由。比如,教师如果面对教师或学生传播基督教,那么他们中间信奉伊斯兰教、佛教或其他宗教的,就会受到伤害,其宗教自由就会因为你的灌输而受到侵犯。所以,传教的教师就极有可能受到抱怨甚至指控。正因为如此,几乎在世界上所有大学及任何学校里都是不允许传教的。这并不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是由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任何大学都不应该容忍损害宗教自由的现象发生。而这无疑是大学学术自由的重要先决条件。
如果说保障学术自由,就是尊重多样性,允许多样性的存在,那么思想观点的多样性就更应该受到尊重。大学里,无论学生还是教师,都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个体,他们有思想、言论的自由,也有产生独立见解之能力。只要他们发表思想言论的方式及其言论本身不违法,那就应当受到尊重。然而,尊重思想观点的多样性,并不等于教师在课堂上什么都可以讲。这不是因为“宣传有纪律”,而是由大学的本质决定的。大学在本质上是一个传授知识和创新知识的机构。大学课堂显然主要是为了传授知识(包括技能性知识)而设的,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传授知识的基本职责决定了他们不能在课堂上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学生完全有权说:我付学费不是来听你唠叨、发牢骚的!因此,教师如果过于热衷于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那么学生完全有理由投诉。有人认为,学生投诉就是告密。其实,这是对学生的正常维权行为的误解。
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教师不能发表个人观点(包括学术观点)呢?按照国际惯例,个人观点应该主要在学术报告场合去发表;如果课堂上需要展现个人观点的话,那必须同时呈现其他的观点。这几乎是全世界通行的教师职业道德准则。因为任何人都无权将自己的观点宣布为真理,强行灌输给学生。当教师要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时,必须注意将各种观点的多样性原原本本地展示在学生面前。这既体现了大学对思想观点多样性的尊重和包容(即保障通常所说的学术自由),也体现了做教师的基本伦理规则,还体现了大学教师的科学素养。道理很简单:任何精彩过人的思想观点,在被科学证据证实之前,都只是或然的真,没有理由受到真理般的待遇。虽然教师的个人观点可能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或科学考证,但在被科学同行接受它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它还只是个人观点。如果教师只顾在课堂上发表个人观点,那就是罔顾追求真理的科学基本精神。所以,大学的学术自由里从来就不包含课堂上可以任意发表个人观点的权利。当我们享受发布个人观点自由的时候,不能把自己的观点看成是世界上唯一正确的观点,不能不顾及追求真理的基本范式。
关于我们应该如何遵从发表个人观点的基本规范的问题,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体系中,还有另外一种理论来说明。那就是任何人发布个人观点,必须明白个体知识与公共知识的关系。任何个人,哪怕是最高的学术权威或政治领袖,其观点即使经过非常严密的科学考证,在被科学共同体检验和接受为正确之前,仅仅属于个人知识(personal knowl-edge)或 者 私 人 知 识(private knowledge)。当科学共同体一致接受,并知晓的情况下,个人知识才会转化为公共知识(public knowledge)或者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我们现在有一种误解,似乎大肆发表个人知识,成为“名人”了,就是所谓“公共知识分子”。这是对现代知识论的无知。真正的“公共知识分子”应该是手握大量真理性公共知识的权威专家。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能够大量地将个人知识恰如其分地转化为被大家所接受的真理的公共知识的那部分人,才可以被称为“公共知识分子”。在今天的多元世界和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拥有发表个人观点的机会,如果不能很好地区分个人知识和公共知识的界限,大肆将一己之见当作普遍真理到处传播,那将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同样道理,大学教师在课堂里应该主要讲授公共知识,而不是过多地沉溺于个人知识的呈现上。个人知识更多地应该在学术报告场合去发表。那样的话,会更有利于个人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当教师正确把握了个人知识与公共知识的界限和呈现场景要求的时候,学术自由的问题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了;同时,我们也会由此非常容易地发现:尊重学生学习知识的权利、一切为了学生,不仅仅是对管理者的要求,而且是所有教师都应该要考虑的学术自由基本准则。
总之,保障师生的信仰自由,尊重思想观点的多样性,维护学生学习公共知识的权利,共同构成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之三个前提条件。而这三者也是现代大学的国际审视标准。抛开这三者,就谈不上任何真正的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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